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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6 條
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所稱審標,包括評選及洽個別廠商協商。
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應保密之內容,決標後應即解密。但有繼續保密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之適用範圍,不包括依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前之採購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