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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6 條
出納管理單位,除領用之額定零用金,應適時辦理結報申請撥還外,並斟
酌需要,根據現金出納備查簿,分別編製現金日報表、旬報表及月報表,
連同公庫 (銀行) 對帳單及存款分析表,送主 (會) 計單位核對及機關首
長或授權代簽人核章。
票據及有價證券,應根據存庫保管品備查簿,於每月終了後編製存庫保管
品月報表,送主 (會) 計單位核對,併同會計報告轉報。
其他出納報表,得視實際需要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