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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客船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5 條
統艙內坐臥兩用椅,其配置與尺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一乘客一椅。
二、應設有扶手及相當高度之靠背,此靠背並能易於調整使向後適當傾斜者。
三、椅內緣之寬度及深度,國際客船不得少於五十公分及五十五公分;國內客船不得少於四十五公分及四十八公分。
四、椅前空間不得少於三十五公分。
五、自通道邊至任一椅子中心之距離不得大於二公尺。
六、椅應固定於甲板,使不因船舶之搖動而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