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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5 條
經營者應核對及登錄其使用者之資料,經載入經營者之系統資料檔存查後始得開通,並至少保存至服務契約終止後一年,有關機關依法查詢時,經營者應提供之;以預付卡或其他預付資費方式經營本業務之服務者,亦同。
前項使用者之資料,包括使用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所指配號碼等資料。
第一項使用者資料之載入,應於經營者受理申請二日內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