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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5 條
運費:
一、因取得資產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運費,應計入該項資產之實際成本。
二、運費之合法憑證如次:
(一)輪船運費,應取得輪船公司出具之統一發票或收據。
(二)鐵路運費,應取得鐵路局之收據,或貨運服務所之統一發票。
(三)交付民營運送業之運費,應取得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
(四)交付非屬於營業組織之牛車、三輪車、工人運費,以收據為憑,並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五)委託承攬運送業,運送貨物支付之各項運送費用,除鐵路運費外,應取得該受託承攬運送業出具統一發票為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