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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5 條
各項費款支出,除法令有特別規定外,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人事費
(一) 本處員工每月薪餉應於當月三日以前發放,薪俸工餉名冊,由總務
室指定人員編造,送人事室查核簽章後於上月二十五日前送會計室
核簽支付憑證。
(二) 新到職或離職之員工依照人事室之通知按日計算薪給,如有預領應
分別辦理繳回,並通知會計室收帳。
(三) 其他有關人事費用,概由總務室據實分別造冊彙送人事室核實簽證
由會計室會簽呈批後支付之。
(四) 各種超時加班,非經呈准不予支付。
二、事務費
(一) 員工交通費統籌造冊按距離遠近轉車次數及規定之上下班次數核實
發給並按公共汽車每張普通票價計算之。
(二) 員工房租、子女教育等各項補助費會同人事室送會計室核簽呈批後
支付之,其支給標準另訂之。
(三) 本處支付公共事業及固定支給標準之費用如汽車牌照稅、工程受益
費、水電、電話、報、郵票 (應設簿登記使用情形備核) 、油料 (
應設置用油記錄備核) 、汽車燃料費,均按實際需要列單送由會計
室核簽呈批後支付之。
(四) 其他各項支用均依各科室組簽經會計室會簽之程序呈批後支付之。
三、業務費
(一) 財物之購置按需要數量由各科室組先填申購單送總務室及會計室核
簽呈批後由總務室購辦之。
(二) 各種機具之維護費用依前條程序支付之。
四、旅運費
(一) 專案出差:
各科室組派遣人員出差時,應簽明出差事由、地點、期間、估計費
用、經費開支、科目等送人事室及會計室核簽呈批後辦理,差畢後
一週內出差人應填具旅費報告表。
(二) 短程出差:
本處各科室組派人出席處外會議近郊出差等事先由出差人填具短程
出差申請表由單位主管簽章證明,職員會人事室、職工會總務室,
再送會計室核簽呈批後,逕向總務室支領車繕費由總務室彙列清單
送會計室依程序核撥。
(三) 運費:由總務室根據需求單位之申請簽會會計室核簽呈批後支付之
。
五、購置費:由業務需求單位簽會總務室及會計室呈批後由總務室採購之
。
六、各項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除依照審計法稽察限額及行政院
有關規定辦理外其不屬於上列規定者悉依下列標準辦理。
(一) 凡一次動用經費額未滿二千元者得採詢價或議價方式辦理。
(二) 凡一次動支經費額在二千元以上未滿五萬元者應有三家廠商估價比
價辦理。
(三) 凡一次動支經費額在五萬元以上者應通知三家以上廠商到場比價或
招標辦理。
七、凡不屬以上各項支出案件者均應事先簽會會計室呈處長核可後辦理支
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