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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5 條
三邊測量所測之傾斜距離,應先化算至水平距離,再化算平均海水面之距
離,最後化算為旋轉橢球體上距離,所用公式:
D2=D1- (△H2/2D1) - (△H4/8D1)
D3=D2- (Hm/ (Rδ+Hm) ) D2
D4=D3+D 3/4Rδ
式中
D3為平均海水面上之距離。
D2為水平距離。
D1為觀測之距離加以電磁波速度改正之傾斜距離。
h1為主站之真高。
h2為副站之真高。
△H=h2-h1為兩站間之高差。
Hm為兩站高程中數。
Rδ為距離之平均緯度及方位之地球曲率半徑。
二等以下者可用簡式:
S=D-ΔH /2D (Hm.D/Rδ) + (D /43R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