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5 條
國民住宅使用天然氣、煤氣或液化石油氣之供氣管路,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室內配管以明管為原則,配管穿通牆壁處,應加保護套管。
二、供氣管應與電氣、電信、換氣等管道間及昇降機之機道分離裝設,供
氣管裝置於專用管道間者,應留設檢修用之工作空間。
三、供氣管與低壓電線、接地線,應保持十五公分以上之距離;與電錶、
電氣開關,應保持六十公分以上之距離;與避雷針應保持一公尺以上
之安全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