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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5 條
本院設法警室,置法警長、副法警長各一人,法警若干人,辦理值庭、警衛及其他有關司法警察事務。
法警受院長之監督指揮,由書記官長承院長之命,負直接監督考核之責。
法警管理及執行職務依照本院訂定之最高法院法警執行警衛及值日勤務注意事項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