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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5 條
村 (里) 長、鄰長、村 (里) 幹事,獲悉轄區住戶或公司行號有左列情形
時,應即通知主管機關或當地警察機關或有關機關處理:
一、儲存
公共危險物品
或高壓氣體違反規定者。
二、任意放置
公共危險物品
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