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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十四日修正發布第 52、52-2、57、58 條條文;增訂第52-4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4 條
申請汽車修護技工執照考驗者,其應考科目分為學科筆試及術科實務操作兩項。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術科考驗。
學科及術科考驗成績最高分均為一百分,其及格基準均為七十分,但術科考驗如有其中任何一站缺考、棄考或零分亦評為不及格。
學科之題庫、配題及術科之試題、配分基準由交通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