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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員服務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4 條
就讀經各級教育主管機關立案,符合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之海事教育及海事訓練品質管理系統規範之航海、商船、航運技術、運輸技術系航海組、輪機工程或輪機電技學程等系科組,且具正式學籍並依各校學則規定須上船為實習生之學生,應由學校擬具實習計畫書,明訂實習項目,檢具體格檢查表,連同學生上船實習名冊向航政機關申領船員服務手冊。
外國籍學生申請上船實習之資格與程序,比照本國籍學生,並應檢具下列文件之一:
一、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
二、護照及一年以上居留證明文件。
前二項以外之本國籍、外國籍實習生或見習生,應憑學歷證明、船員養成訓練結業證明、航海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測驗合格證明,並附體格檢查表,向當地航政機關申領船員服務手冊。
實習生或見習生之體格檢查,適用船員體格檢查標準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