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4 條
資產證券化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創始機構之名稱及地址。
二、受讓資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價額、平均收益率、期限及受讓時期。
三、資產證券化計畫之執行期間及相關事項。
四、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票面利率或權利內容,以及本金、利益、孳息或其他收益償還或配發之時期及方法。如有發行不同種類或期間之資產基礎證券者,其就特殊目的公司所受讓之資產或其所生之利益、孳息或其他收益,所得受償之順位。
五、受讓資產管理處分之方法,與受委任或信託管理及處分該資產之服務機構。
六、監督機構之名稱、職權及義務。
七、為經營資產證券化計畫業務所為借入款項及費用負擔之相關事項。
八、如有信用評等或信用增強者,其有關證明文件。
九、為發行資產基礎證券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及其攤銷方式。
十、受讓資產之評價方法、基本假設及專家意見。
十一、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