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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據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4 條
付款人付款時,得要求執票人記載收訖字樣簽名為證,並交出匯票。
付款人為一部分之付款時,得要求執票人在票上記載所收金額,並另給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