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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4 條
電磁波改正中應用之折射指數n之計算式利用下述者:
一、光電測距儀用:
n=1+ (○.○○○3○45/1+t/273) (p/76○)
(5.5e1○ /1+t/273)e=e′-○.○○○66p
(t-t′) 式中
t以攝氏 (℃) 表之乾泡溫度。
t′以攝氏溫度表之濕泡溫度。p以公厘為單位之水銀柱氣壓。e以
公厘為單位之水銀柱之蒸氣部份壓力。e′以公厘為單位之大氣中濕
泡溫度之飽和蒸氣壓力,查氣象表得之或由下式計算而得:
㏒1○e=○.66○887+3.154882+○.37511
4 (t,/1○○) (t,/1○○)
二、微波測距儀及自動測距儀用:
(n-1) 1○ =1○3.49/T (P-e) 十86.26/T
(1+5748/T) eT為絕對溫度,等於273+t (t以攝氏
度℃為單位) 由是觀測距離D°之第一次改正為D1=D°n°/n
(n為儀器上採用之標準折射指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