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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平均地權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4 條
依第二十六條規定限期建築之土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接到限期使用通知後,與承租人、借用人或地上權人協議建築、增建或改建;協議不成時,得終止租約、借貸或撤銷地上權:
一、土地所有權人將其土地出租、貸與或設有地上權者。
二、土地所有權人將其所有之建築改良物出租或貸與他人使用者。
三、土地承租人、借用人或地上權人將其所有建築改良物出租或貸與他人使用者。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