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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4 條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於嘉義地區發生之強烈地震及其後各次餘
震所造成之災害,其重建工作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