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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3 條
快濾池之規定如下:
一、以快濾池處理之水應先經適當之處理,包括膠凝沉澱。
二、快濾池以重力式為準。
三、池數應為二池以上,並視需要設置備用池。
四、反沖洗速度應依所使用濾料之粗細、比重及溫度而定,或依實驗求得。
五、表面沖洗,可使用轉動式或固定式。
六、反沖洗及表面沖洗,可使用清水或混合空氣使用,其採用抽水機或洗砂水池供應,應視處理廠之配置及其建設費與維持費比較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