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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3 條
作業收入,除作業支出外,其剩餘額按月提百分之二十,作為參與作業之
受感訓處分人之作業獎金,其餘百分之八十,分配如左:
一、以百分之五十六提存事業公積金:作為改善生產設備、受感訓處分人
貧困家屬急難救助、感訓處分人小本創業無息貸款等之用。
二、以百分之三十四作為充實受感訓處分人生活飲食設施之用。
三、以百分之十作為獎勵金:生產單位及有關單位各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