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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3 條
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
選任辯護人,應提出委任書狀。
前項委任書狀,於起訴前應提出於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或軍法警察;起訴後應於每審級提出於軍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