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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3 條
離職人員無故延誤離職期限者懲罰規定如下:
一、六日以內者申誡。
二、七日以上未滿十日者記過,其直隸基層主官申誡。
三、十日以上未滿十五日者記大過,其直隸基層主官記過。
四、十五日以上者撤職,其直隸基層主官記大過。
違反前項規定之人員,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