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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2 條
依本規則發給之證書,除另訂有效期限外,為永久有效。
依本規則發給之證書遺失、滅失或毀損時,持有人應敘明理由,向民航局申請補發或換發。
型別檢定證及補充型別檢定證之持有人名稱變更時,應向民航局申請換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