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憲法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1 條
審判長認已適於為言詞辯論時,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
前項言詞辯論期日,距聲請書之送達,至少應有二十日為就審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