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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1 條
藥品許可證遺失或污損,申請補發或換發,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藥品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藥品許可證正、反面影本。但申請許可證污損換發者,應附許可證正本。
三、藥品查驗登記申請書正本。
四、藥品許可證遺失切結書。但申請許可證污損換發者,免附。
五、涉換字號之國產藥品,應另附原核准之標仿單核定本一份及外盒、仿單、標籤黏貼表二份;其以線上平台提交者,得免附黏貼表。
六、如係輸入藥品,應另附原廠委託書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