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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1 條
公私事業機構申請經營棧埠設施,應檢具左列文書一式二份,送商港管理
機關審查核可後,方得參與投標或進行協議: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公司章程。
三、股東或董監事名冊。
四、營業計畫書:
(一)營業目標說明。
(二)投資效益分析。
(三)設備清冊。
(四)租賃設施管理方式及人員配置情形。
(五)其他法令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