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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氣墊船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1 條
氣墊船應建立防火巡邏制度,如載運車輛者,其裝載車輛處所應指派人員值更。車輛之停置應使值更人員易於接近。
行李及類似艙間如經常無人在內,或防火巡邏不可能隨時進入之處所,應設有自動火警警報與偵測系統,該系統之指示器並應集中裝設於氣墊船之控制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