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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1 條
本條例所稱工業專用港,指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興建營運,或經經濟部核
准由公民營事業投資興建,供工業區內各使用人使用之港埠設施。所稱工
業專用港內專用碼頭,指設置於工業專用港區域,由工業區內興辦工業人
興建及自行使用之碼頭設施。所稱工業專用碼頭,指由工業區內興辦工業
人興建及自行使用之碼頭設施。
前項碼頭設施,該工業區內與之共同參與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
並經核准建廠之興辦工業人,基於經營需要,得使用之。但區內其他興辦
工業人需用時,應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