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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獎勵投資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1 條
興辦工業人租購之工業用地,應在租購之日起一年內,按照主管機關核定
之計畫開始使用;其有正當理由報經經濟部核准者,得展延之。
興辦工業人承購之工業用地,非有正當理由報經經濟部核准者,不得以其
全部或一部讓售他人使用,受讓人並仍以興辦工業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