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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制定全文 78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1 條
勤務法庭,由軍事審判官三人合議審理之。但簡易訴訟程序,得由軍事審判官一人獨任審理之。
前項合議審判以庭長充任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階高資深者充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