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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1 條
與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七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相牽連關係之其他刑事案件,經地方法院合併裁判,其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分別向第二審智慧財產法庭、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為之。
與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七條第一款所定相牽連關係之第一審管轄權屬於地方法院之其他刑事案件,經第一審智慧財產法庭合併裁判,其合併上訴或抗告於第二審智慧財產法庭者,不適用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