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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0-5 條
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有變更者,應檢具相關變更文件,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經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依登記事項運作。
變更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應依下列規定期間及方式辦理:
一、變更或終止第七十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施灌農地共同執行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之合約或同意書,應於變更或終止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變更後之合約書或終止合約文件影本送農業主管機關備查。
二、變更前條第一款之記載事項或前條第二款農地地號、面積因地政主管機關辦理地籍測量且完成土地標示變更登記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變更。
三、第二款以外之前條第二款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前,檢具相關文件申請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