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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0-3 條
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有效期限五年,期滿仍繼續使用者,應自期滿六個月前起算三個月之期間內,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
依前項規定申請展延者,應檢具前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以外規定之文件、內容。但於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有效期間未有農業主管機關或環保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違規情形者,得逕出具切結書聲明與原審查同意文件相符申請展延。
農業主管機關或環保主管機關審查前項但書規定之申請,認有必要時,得進行現勘或沼液、沼渣品質採樣,查證切結內容或沼液、沼渣品質。經查證與切結內容不符,申請展延者應併同申請變更。
第一項展延之申請程序及效力,準用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