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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0 條
捕撈漁船及運搬船從事漁獲物轉載前,應分別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經營者或船長為前項之申請時,應填具漁船轉載漁獲申報表,依下列所定期限,向主管機關提出;鮪延繩釣漁船之申報表格式如附件二十、附件二十一,鰹鮪圍網漁船之申報表格式如附件二十二:
一、海上轉載:最遲於預定轉載日前三個工作日。
二、港內轉載:最遲於預定轉載日前三日。申請日之末日為例假日時,應提前於例假日前一工作日提出。但鰹鮪圍網漁船使用線上申辦系統申辦者,得於預定轉載日前一日提出。
經主管機關許可轉載之漁船及運搬船,得於下列期間從事漁獲物轉載:
一、海上轉載:許可轉載之日起算四日內。
二、港內轉載:許可轉載之日起算七日內。但轉載地點為前鎮、小港臨海新村、東港鹽埔、旗津漁港或高雄港四十一號碼頭之一者,得於許可轉載之日起算十一日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營者或船長得於轉載期間屆滿前申請變更轉載日期,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變更後始得為之;未於轉載期間屆滿前申請變更者,不予同意:
一、未能於前項所定期間進行轉載。
二、海上轉載預定地點變更超過二十四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