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0 條
違反第二十三條未經報請核減儲存量,未將火藥庫設置登記證送請更正或
未於三個月內覓地遷建者,不予核章申配爆炸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