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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0 條
依本法第七十三條給予舉報人之獎金,其標準規定如下:
一、漏未接管之財產:動產部分,給予總值百分之八之獎金;不動產部分,給予總值百分之四之獎金。
二、被人隱匿之財產:動產部分,給予總值百分之十之獎金;不動產部分,給予總值百分之五之獎金。
三、埋藏沉沒之財產:依照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辦理。
前項各款中動產部分,其給予舉報人之獎金,得照規定標準,改發實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