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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0 條
處理績效考核之範圍,為每案物資自核定完成除役報廢之日起,以迄後送
、繳庫、申請、鑑定、預審、核准、標售、提貨、結報止,特重處理時效
,兼及預定得款目標之考成,廢品場整理之良窳,以及處理作業紀律之優
劣等,予以細密考核計列點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