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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違警罰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0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二十圓以下罰鍰或罰役:
 一 污穢供人所飲之淨水者。
 二 毀損或壅塞明暗溝渠或經官署督促,不行疏濬修治者。
 三 裝載糞土穢物,經過街道,不加覆蓋,或任意停留,或不遵守官署
   所定之時間者。
 四 於工商繁盛地點,任意停泊糞船者。
 五 於道旁或公共場所,任意設置糞坑糞缸畜舍,不遵官署之取締者。
 六 垃圾穢物不投入一定容器處所,或濫潑污水者。
七 任意棄置牲畜屍體,不加掩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