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構造之建築物,其主要構造之柱、樑、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應具有左表規定之防火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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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層數│自頂層起算不超│自頂層起算超過│自頂層起算第十│
│ │ │第四層至第十四│五層以上之各樓│
│主要構造部分│過四層之各樓層│層之各樓層 │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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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重牆壁 │一小時 │一小時 │二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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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樑 │一小時 │二小時 │三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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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柱 │一小時 │二小時 │三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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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地板 │一小時 │二小時 │二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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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頂 │ 半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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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屋頂突出物未達計算層樓面積者,其防火時效應與頂層同。 │
│(二)本表所指之層數包括地下層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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