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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2 條
事業應各級政府機關所為協調、徵用及配銷防疫物資之行為,得不受公平
交易法第十四條、商品標示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之限制;各該
事業受各級政府機關委託依政府機關規定價格代售徵用之防疫物資,且出
售收入全數交該委託機關解繳公庫者,不課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