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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2 條
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刑法修正公布後,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罪者,其假釋適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但其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者,其假釋適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
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其撤銷之原因事實發生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刑法修正公布後,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者,依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但其原因事實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者,依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