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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1 條
本法第七條第五項所稱公務人員依本法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指公務人員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及依本法第十二條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申請補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以後年資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但逾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三個月期限後始申請補繳而應另加計之利息,不在此限。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