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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1 條
持有下列相關許可放行文件者,得入出本港區之指定地點如下:
一、持有桃園國際航空站核發之三號或四號機場通行工作證之從事拖運盤
櫃貨物之航空站地勤業作業人員,得入出本港區連接機坪專用道路之
作業區域。
二、持有經營港區者核發陪驗證明文件之報關陪驗人員,得入出本港區之
航空貨物集散站驗貨區域。
本辦法所稱經營港區者,係指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管理機關簽訂
投資契約,並興建營運本港區之民間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