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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1 條
取得驗證登錄之商品,經依前條第一項但書查核結果不符合,而無法改正或未依規定期限改正者,報驗義務人應於接到不符合通知書後六個月內退運、銷毀、拆解至不堪使用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報驗義務人處置前項商品時,應向檢驗機關申請拆封或經檢驗機關同意後,由檢驗機關派員監督其自行拆封。但報驗義務人為退運者,應於退運後檢附財政部關務署復運出口報單及其相關文件,於三個月內向檢驗機關銷案或由檢驗機關核對報驗義務人於財政部關務署線上退運資料符合後銷案。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