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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1 條
本條例第八條第五項所稱教職員依本條例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指教職員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與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九款、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申請補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以後年資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但逾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三個月期限後始申請補繳而應另加計之利息,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