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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1 條
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三設立之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辦理總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以信託方式接受客戶委託執行資產配置業務,該客戶為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者,於下列事項不適用本辦法規定:
一、管理、運用與處分信託財產之種類及範圍。
二、專業投資人應符合之資格條件。
三、商品應經同業公會或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備查或申報生效。
四、從事推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