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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1 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得向海關申請核准實施自主管理:
一、制度完善,營運正常及管理良好,對保稅貨物之進貨及銷貨有關資料設有完整之電腦控管作業流程。
二、業者無積欠已確定之稅額及罰鍰。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在此限。
三、具備完整點驗及門禁管制作業程序,以控管保稅貨物之進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