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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測繪成果申請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1 條
測繪成果未涉國家機密,而有保密必要者,應由產製機關核定為一般公務機密。
前項測繪成果僅限提供機關或受機關委託處理公務之學校、團體、公民營機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