撥入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拍賣帳戶之有價證券,如因執行程序終結尚有有價證券未賣出者,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應通知該帳戶之參加人,將有價證券回存提存帳戶。如有結餘案款者,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應將結餘案款回存提存案款帳戶。
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拍賣帳戶之參加人接獲前項通知,核對有價證券資料無誤後,應通知集保結算所。集保結算所於收受通知後,應辦理轉帳,並於完成轉帳後,通知代庫銀行及指定帳戶之參加人辦理轉帳登記。代庫銀行於確認有價證券或結餘案款入帳後,應列印寄存證(附式四)或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式二)四聯,除其中第四聯留存外,餘送交提存所。提存所收受前開寄存證、國庫存款收款書相關資料後,留存一聯(附式四第三聯、附式二第一聯),另二聯則分交法院會計室(第二聯)及出納室(附式四第一聯、附式二第三聯),作為發還提存物之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