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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統計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統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各機關依本法第九條訂定之公務統計方案,由辦理統計業務之主計機構簽報機關長官後,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中央各一級主計機構所在機關公務統計方案由中央主計機關核定,其所屬機關之公務統計方案則由辦理統計業務之一級主計機構核定後報送中央主計機關備查。但經中央主計機關同意變更者,不在此限。
二、地方政府各機關之公務統計方案由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