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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公營事業機關之材料管理部門編制應力求精簡,但其 (一) 採購 (二) 收
發保管等工作之負責人員不宜互兼。